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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皋一女子为泄愤,多次手划甚至火烧他人轿车被判刑

    信息发布者:成功73219690
    2018-05-03 17:01:22   转载

    与他人因个人恩怨发生矛盾,家住如皋市九华镇的一名女子为发泄心中不满,多次通过手划、火烧等不当手段损毁他人停放的轿车,无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。近日,该女子仇某因犯有寻衅滋事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  


    据了解,女子仇某曾因私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且事后一直未能释然,为泄愤采取过不当行为报复他人,结果因故意毁坏财物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于2017年7月先后两次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和7日。  


    按理说,被警方惩处后,仇某理应接受有关教训,痛改前非。未料,前不久,仇某劣性不改,又因与他人个人私事发生纠纷且处理未果,一直心怀不满;于是,仇某又于一天凌晨3时许,在如皋市九华镇锦绣路路段,将纠纷对象范某停放在现场的轿车车身右侧及后备箱盖用硬物划坏,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250元。其后,在同一路段,仇某又将金某停放在事发地的一辆小轿车的引擎盖、后备箱、右侧前后门等部位用硬物划坏,由此造成1800元经济损失。



    令人震惊的是,仍在上述涉事路段,行为失控的仇某再次点燃路边垃圾袋,并将起火垃圾袋放置到停放在现场的、李某和司某的两辆小轿车下面,将两辆小轿车点燃;所幸事发现场有群众及时发现并紧急报警,当地派出所民警及时处警并紧急扑救。事后,经调查,两车造成的损失为1654元。  


    民警在案发后查实有关案情后,如皋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仇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,后执行逮捕。  

    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,违法女子仇某无精神病,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仇某拒不认罪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仇某为发泄个人不满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,有证人证言、视频监控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仇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,酌情从重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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